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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强调“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  时间:2013-2-26 发布人: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2013年2月25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应该成为历史的主宰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受益者。党和政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支持不支持、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央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其最终目的和目标必须是让人民满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更是党和政府的职责所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这也说明,公平正义既是百姓期待,也是执政者奋斗的目标。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尤其应该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唯一目标、不二选择。

可以肯定地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是,不可否认,各级各地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讲法、不依法、不守法,以及“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和行为。特别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普通老百姓维权的成本太高,打官司太难,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中存在着吃拿卡要等行为,一些领导以行政特权干扰司法工作而导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严重地损害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老百姓感受不到法律的阳光,感受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是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公平正义。司法为公,司法为民,是原则更是底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对于有碍社会公平正义、有损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任何组织、任何人、任何行为,都必须严肃问责、严厉追究,以法律的严执行、强落实,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的社会财富不患寡而患不均,发展以后更需要公平,这不仅关系人们的现实利益,也影响着人们的幸福感。同样,中国的法律不患不多和不严,而患不公正。再好的制度,再严的法律,也必须执行、落实、实施,否则都是空摆,都将空转。因此,各级各地要切实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只有在依法治国过程中不断化解矛盾、切实解决问题,才能传递法治的好声音,汇聚和谐的正能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将法律规范、法治精神落实到基层、执行到具体的司法案件中、贯彻到每个人身上,从而推动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