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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
来源:中国信用网www.cn-xyw.com  时间:2010-6-20 发布人:admin

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上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时成立的信用中介机构主要集中在信用评级及企业资信服务,到2000年前后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呼声很高,信用缺失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信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并列入了十五计划,《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整肃信用秩序,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依法惩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不履行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十五期间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开始积极兴建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开始对外提供查询服务,信用中介机构也纷纷成立。
      目前社会各界对银行的征信中心普遍关注,担心有了央行的征信中心是不是就不需要其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换句话说其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是不是就没有生存的空间或者说生存空间狭小了。要正确认识这一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及其目标。
      从本质上讲,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市场提供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信用服务,因而能创造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由此看来,信用体系应该包括有效的监管体系、法律体系和发达的信用管理服务行业,信用服务业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仅仅要建数据平台和查询系统,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发达的信用服务业,由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市场提供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领域各个方面的信用服务。某种程度上说,离开了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就无从谈起。从国外现有的经验看,一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成,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与完善的信用体系相比,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尚在“初级阶段”,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也处在起步阶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大约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左右。应该说,这些数据是较为保守的,特别是这两年又涌现出很多信用服务中介公司。但是,由于目前信息渠道分割,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缺乏基础支持,发展滞后。拥有强大的数据库,形成自己完整的信用记录,是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基础。事实上,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中,信息的分割与垄断,已经构成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的巨大障碍,联合征信面临诸多困难。由于行政职能的关系,我国对企业或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商务等不同部门中。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目前的信用信息系统大致分为三块: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建设的同业信用信息系统,如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企业行为警示系统、税务信用等级信息系统、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法院诉讼记录系统等;二是地方政府主导建立的区域信用信息系统;三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建立和积累的数据库。目前,除个别小范围的试点地区和企业外,这三块信用信息系统之间互相分割,各自为战,信息不能共享,银行系统没有非银行的信用信息,区域系统没有银行的信息,中介机构建立的数据库规模小覆盖面有限,数据项不全。
      因此,如何整合各方资源,实现联合征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联合征信的难题,也做过一些尝试,国家发改委在2003年启动联合征信示范工程,旨在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选择北京、天津、武汉、黑龙江、安徽等省市分别建立省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作为北京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终端示范工程,实现五省市信用数据的互通与共享,在此基础上,积极向全国推广,逐步建立以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为纽带的全国信用数据交换共享网络。目前示范工程已扩大到七个省市。下一步应考虑怎样与银行征信系统相衔接。由于银行是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主要使用方,银行征信系统就成为整个联合征信的关键部分。如何处理银行征信系统与联合征信示范工程的关系,如何处理银行征信系统与中介机构发展的关系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由于银行征信系统“只是像记事本一样如实地记录客户原始的信用信息,然后不加任何主观判断地汇总生成信用报告……供全国所有的银行查询”(新华社报道),不涉及信用产品增值服务,信息也不全面,也不属于第三方征信,这就为银行与外部系统的合作提供了可能,也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
      在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方面,政府要发挥积极作用。信用中介机构要生存和发展首先就要有信用信息的正当来源,同时,要有市场需求。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原材料和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从目前来看,我国信用业呈现的是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已开始呈现出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而作为主要需求方的银行又高度依赖于其自身的征信系统,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由于信用信息数据瓶颈等原因使得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为打开这种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政府要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政府就很注重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市场交易者进行信用评级或者利用信用评级,如通过在法律中做出明文规定、监管机构的有关监管规定、储蓄协会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规定等等。
      因此,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首先需要政府在整合各种信用信息资源促进信用信息开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要培育市场需求,鼓励银行等部门积极与中介机构寻求全方位的合作。银行为了能给客户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促进自身更好的发展,降低银行风险,从目前来看,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利用外部系统和相关征信力量。具体地说,银行征信中心应考虑与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积极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如银行在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过程中,应以市场化交换的方式积极向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寻求咨询和技术援助或同时使用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并开放相应的征信中心数据等。 作者:陈新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