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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认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调整范围
来源: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www.cn-xyw.com  时间:2010-6-20 发布人:admin

     每一部法律都有其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其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即:“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 。


      E-315:9000信用认证是对各类组织信用情况符合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简称E-315]发布的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信用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E-315:9000信用标准不属于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性规范,也不属于国际标准化组织 [简称ISO]公布的质量管理体系( 注:ISO9000 :2000 标准第 3.2.2 条:管理体系是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的技术性规范。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是组织的行为规范,它是以承诺为基础,以承诺及承诺履行结果作为判定 “ 守信 ” 和 “ 失信 ” 的准则,它仅关注承诺及承诺的履行结果,它并不关注履行承诺的中间过程(如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综上所述,E-315:9000信用认证是由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
[简称E-315]授权成员单位或认可的信用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信用情况符合全球公开的E-315:9000信用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