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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社会信用制度--中国信用网
来源:中国信用网www.cn-xyw.com  时间:2010-6-19 发布人:admin

   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还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信用制度相对完善、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因此,通过介绍美国的信用体系的框架,有助于我们认识和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般而言,完善的信用管理与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信用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信用交易的规模迅速扩大。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其中特别敏感的是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作为回应,政府在此期间制定了大量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这些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约 16 部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其中约 3/5 是消费者保护法律,由美国政府的联邦交易委员会( PTC )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而另外 2/5 属于规范金融机构向市场投入信用类的法律,由联邦储备委员会( FRC )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

  读者可参阅相关法律,主要有:

  《公平信用报告法》

  在信用管理的相关的法律中,最重要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该法 1970 年制定, 1971 年 4 月开始实施,全称为《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标准Ⅵ》,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系列”。这部法律规范的对象是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它是在市场上大量出现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而且相当比例的授信机构以个人信用局对消费者信用评级作为授信依据的历史条件下出台的。它首先定义了什么是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而且明确了三个政府部门负责解释法律和执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个人对信用调查报告的权利,规范了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对于报告的制作、传播、对违约纪录的处理等事项,实际明确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

  鉴于公平交易和公正地对待消费者,这部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和其他授信机构尽量避免成为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消费者信用调查 / 报告机构,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个基本特征:

1 . 消费者信用调查和生产调查报告是日常业务;

2 .专事心集消费者信用纪录或评价消费者信用价值;

3 .从事有偿服务,以盈利为目标;

4 .服务的目的是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

5 .向全国市场提供公开的服务,不仅仅向关系企业提供报告服务。

  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的信用状况的评级及依据,即消费者可以向信用局索取对自己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的报告,并取得信用局对负面信息来源的解释。消费者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参阅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对象,即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信用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也属违法行为:

1 .信用交易的交易对方;

2 .以了解岗位应聘者为目的的雇主;

3 .承做保险的保险公司;

4 .负责颁发各类执照或发放社会福利的政府部门;

5 .奉法院的命令或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6 .依法催收债务的联邦政府有关部门;

7 .出于反间谍目的需要的联邦调查局 (FBI) ;

8 .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私人代表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