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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
来源:企业信用网  时间:2019-4-3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 入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金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第三条 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第四条 企业应拥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销售或营业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现金流。
第五条 企业连续经营半年以上。
第六条 企业的融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能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企业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第二章 不准入会或出会的条件

第一条 企业有银行逾期贷款未还,在银行有连续不良记录。
第二条 企业有严重偷漏税行为。
第三条 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资料严重不实。
第四条 担保融资用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和投资领域的,超批准范围违法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3年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的企业。
第六条 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没有最终认定结果的企业。
第七条 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主要领导人资信不可靠、有不良行为,经营管理能力低下或领导班子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群体素质差的企业。
第八条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的企业。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一条 按要求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
第二条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条 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条 秘书处初审合格后,发出同意入会通知;
第五条 申请人缴纳会费,将应缴会费一次性存入会费收缴帐户;
第六条 秘书处入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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